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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四、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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