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3條 法規: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