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第36條 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出區時,應隨車攜帶收發貨公司簽發之出區證明文件,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