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行政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