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相關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母法 第36條 區內事業由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一、小量、小額貨品。二、區內事業自課稅區購進之貨品,因品質不合退貨或換貨者。三、完稅之貨品內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