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2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母法 第18-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處或分處所投入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