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加工出口區之左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派員,受管理處或分處指導、協調辦理之:一、稅務之稽徵事項。二、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五、有關授信機構之業務事項。六、有關檢疫及檢驗之業務事項。前項分支單位,以集中管理處或分處內辦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