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加工出口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