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相關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8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