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5條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