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6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