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11條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園管局或分局必要時得查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