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6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投資計畫申請展延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