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二、監毀日期、地點。三、監毀清單。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