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五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第46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