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填具出區展示申請書,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出、進區;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園管局或分局,至展示地點查察本項出區貨品是否變更用途。
前項貨品價值超過前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貨品運回時,憑出區展示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
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貨品,應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
- 第36條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
- 第37條區內事業自國外免稅輸入之模具,得申請運至受委託加工之加工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 第38條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
- 第39條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
- 第40條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
- 第42條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
- 第43條區內事業接受委託辦理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者,準用第三十八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44條區內事業為提供勞務之需要,而將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 第45條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且每次攜出之貨…
- 第46條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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