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
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26條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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