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四章 保稅貨品通關 第25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於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者,得開具放行單自行點驗出區(廠)。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得填具攜帶區內事業貨品出口申請書,自行點驗出區(廠),但應於出區後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結案;逾期未辦理結案者,應於結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