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2條 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