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8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