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不予發還。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如未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