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得由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或由土地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
- 第4條依本辦法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始得興建。前項投資興建計畫…
- 第5條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
- 第6條園管局或分局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得設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局長…
- 第7條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
- 第8條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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