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定。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於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後,辦理變更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