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一、規劃、調查費用。二、開發興建工程費用。三、行政作業費用。公民營事業應依審定後之租售價格辦理租售業務;如有調整租售價格之必要時,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