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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經管理處或分處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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