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1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二章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 第11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