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8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