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4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