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後,已開始實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撤銷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備查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