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1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後,於核定之期限內,未完成全部或一部之投資者,其未完成部分之許可即行失效。前項未能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之投資,如具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