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如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得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本國公司如依前項規定提撥投資損失準備者,並應於每年度檢具投資事業經會計師簽證或當地稅務機關證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配表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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