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臺灣品牌企業最近三年內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