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獎勵、補助及輔導之對象,以臺灣品牌企業為限。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