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受補助對象,應於該補助活動結束後,繳交完整品牌補助書面報告,並配合提供成果經驗分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