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推動我國產業發展,強化創新能力,本部得補助學術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研究發展:一、產業所需之創新性、前瞻性或關鍵性技術。二、有利產業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三、其他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前項補助之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及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