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2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2條 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應由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分批申請辦理或於全部實行後二個月內一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