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母法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3-2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可處分日時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