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發展願景及目標。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三、執行策略及方法。四、資源需求。五、預期成效。第一項所定產業發展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計畫目標。二、相關分析及檢討。三、計畫內容說明。四、資源配置。五、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