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9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