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與投資相關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