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一、現金。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七、有價證券。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前項各款之出資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