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