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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投資目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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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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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核准、備查及申報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二、在國…
第4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一、現金。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
第5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
第6條
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
第7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經核准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投資者,尚未實行之投資於期限屆滿時,其核准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第8條
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9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公司備齊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決定之。
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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