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