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公司備齊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