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4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