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廠:指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申請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時,已合法登記之工廠。二、擴展工業:指興辦工業人為擴充原廠產能而需增設研發實驗房舍、廠房、倉庫、生產設施(備)、營運總部之情形。三、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指興辦工業人為配合原廠工業使用,需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