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時,承裝業負責人非本國籍人士,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