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4條 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時,承裝業負責人非本國籍人士,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