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
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